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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可以去别的村买宅基地吗?合法吗?
异村买卖宅基地肯定是不行的,因为集体土地是以村为单位确立的,即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够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外村的只有在本村才能买卖。其实异村购买宅基地和城市户口购买宅基地是一个道理,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对于购买宅基地,在目前来看,不管是否在一个村,一般是不允许的,或者说是很难实现的,在以前,人们可以通过出卖自家耕地给别人,别人在修建房屋前,事先通过审批,便可以修建房屋,而现在土地确权基本完成后,农村土地基本处于饱和状态,想要卖地修建宅基地不是很现实。
当然有这样一种情况,便可以实现,有人愿意退出宅基地,户口迁出,这样的话,得到相关部门审批,应该是会得到支持的。异村的话,如果你的配偶刚好是异村户口,婚后没有迁过来,如果你想在配偶所在地购买宅基地,前提是你得先将户口迁到配偶所在地。
请问农村户口的人没土地怎么办?
我是农村土地确权的工作人员,针对农村土地方面的问题,我有较多经验~农民无地可种,原因主要来自这方面
其实,在农村第一轮成承包后,很多农村基本再也没动过地,这也导致在83以后家庭新增成员,存在着无地可种的尴尬局面。这种情况不完全是土地政策所导致,也与所在农民集体有直接的关系,接下来详细说下这两种原因。
1、在《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所以继一轮承包之后,一直到二轮承包,一直都是延续的最初的土地状态。
2、无地可种这种情况,在一些地方是不存在的。虽然规定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拥有的土地有绝对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些地方充分考虑到了承包期内新增人员的问题,于是想出了“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这一土地对策,三年对土地略微调整一下,五年对土地大规模调整一次,使得人口增减和土地完美匹配。所以,农民无地可种,在一定程度上也和所在村集体有关系。
其实在《土地承包法》中,有一些土地是专门给新增人口预留的,比如说一部分的集体地、村民退出的承包地和五保户去世后留下的土地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都是可可以向村委会申请这些土地的。在土地方面,村级经济组织(也就是村委),对其所拥有的土地,拥有绝对的使用、分配和收益的权利,这个作为农民,其实都懂得。
什么是基本农田?
什么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这样定义的: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通俗的理解就是,基本农田就是指提供本地粮食基本消费的农田,为强制性不可征用、抛荒、放牧等破坏农业生产行为的固定土地!
国家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是十分严格的。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定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不进化定了地域田块,而且从法律制度层面都做了严格的保护。
国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基本农田,也不得征用,除非建设公共设施,如国家能源、交通、水利、或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才能被征收,而且要经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的,当地人民政府还要尽快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闲置、荒芜。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集体要终止合同并收回土地。
从以上不难看出,国家的基本农田的保护是相当的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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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经常占小便宜的人,是什么样一种心理?
爱占小便宜的人多数都是以个人中心为出发点去做事,他的思想境界过于高傲,自以为是。总觉得别人啥都不是,别人对他的包容,忍让,尊重,大度等他根本不买账。并且还得寸进尺。他一次占不到便宜就会恼羞成怒。把原先你对他的好处就会一笔勾销。当时就翻脸不认人。其实这样的人就是觉悟太低,个人素质太差,私心太大,良心不正。他心里只有自己,根本就没有别人。对于团结友谊,礼尚往来,互相尊重,全被他的私心给压住了。但是爱占小便宜的人多数都会说别人的不是,并且说的条条是道。其实是一个嘴甜心苦的人,没有爱心的人,没有道德的人,也是最没有人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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