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体育类校外
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体育局、教育局,安康市教育体育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教育局,韩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局:
现将《陕西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体育局
陕西省教育厅
2022年11月4日
陕西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工作方案》精神,加快推进“双减”工作落实落细,促进全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体育总局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创办的,以传授和提升体育技能为目的,面向青少年(含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从事体育类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设立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
坚持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的行为。
坚守安全底线。坚持生命至上,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三、准入条件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体育培训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举办者的条件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有规范合法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全面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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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四)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
(五)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七)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1.体育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
2.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3.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4.联合举办的体育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各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和风险责任承担办法等内容。
5.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体育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
1.体育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2.体育培训机构使用名称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全省”等字样。
(三)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
体育培训机构必须根据培训项目和行政工作的内容,完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或决策人必须符合规定条件。
1.体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体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应由董(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3.体育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专业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它体育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4.体育培训机构应设立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一般至少3人,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体育类教学或培训经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担任体育培训机构的决策成员。
(四)章程制度
体育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和陕西省的其他相关规定。
五、场地设施要求
(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培训场地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二)培训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体育培训机构名称,且与申报材料一致;营业执照等批准证照应公示于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同时,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
(三)培训场所的场地面积和空间高度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培训需要。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面积的80%。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m2,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m2(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四)体育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等。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校外体育培训,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与技术要求。组织或承接竞技比赛的,应配备符合竞赛要求的竞赛场地和设施设备。
(五)体育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照明等标准。体育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
(六)体育培训机构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地震、火灾、学员受伤等),并根据预案的处置程序,每年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的培训和演练。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必要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体育培训机构应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为参加高危险性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
(七)体育培训机构应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做好培训场所清洁、消毒,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
(八)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体育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照。
六、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1.体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体育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相应的专业知识与素养,能够根据不同体育项目特点,遵循不同年龄段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很好地承担培训任务和管理工作。
2.体育培训机构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3.体育培训机构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4.体育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
5.体育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执教人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体育培训机构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二)人员配备
1.体育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工作配备数量充足的场地维护、安全管理、医疗急救、财务管理等各类合格从业人员。体育培训机构应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体育执教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2.体育培训机构要按照培训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至少配备2名执教人员。
(三)人员管理
1.体育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所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
2.体育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体育培训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背景审查,不得录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项目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显著位置公示。
3.中小学校应充分调动体育教师、专兼职教练员主观能动性,自主开发具有本校特色的校本体育课程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同时可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校外专业人员补充师资力量。
4.体育培训机构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人员接受培训。不得向培训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七、培训内容
(一)体育培训机构应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根据培训项目规律、学员情况、培训条件制订培训计划、培训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培训内容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课程难度及进度适宜,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科学高效地实施素质教育,以提高学生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为落脚点,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体育培训机构应选用正式出版物或通过审核的自编培训材料,自编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严格落实内部审核和外部分级审核制度,并在体育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鼓励体育培训机构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或全国性体育单项协会制订的青少年体育教学训练大纲,或采用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的教学训练大纲,或在地方体育单项协会指导下制定项目培训大纲。
(三)体育培训机构应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八、培训经费
(一)体育培训机构要有充分的资金保障,有稳定的培训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当符合属地审批部门的规定,预收费资金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体育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二)体育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等制度,严格专用账户的监管,依据会计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会计制度设置财务管理人员,自觉接受税务部门审计、核查。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且予以公示;培训收费必须使用监管专户,收费时段与培训进度安排要协调一致,收费要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不超过60课时,并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不得出现超标收费、不明码标价、虚假优惠折扣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5日内按照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学退费要求的,应按照已经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照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九、审批登记
(一)体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二)举办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审批局提交有关材料进行设立申请,审核通过,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
(三)举办者在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时,其培训所使用的场馆(地)及附属设施应事先通过包括但不仅限于住建、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并获得相关证明材料。未通过相关验收的,其设立申请不予受理。
(四)举办游泳、攀岩、潜水、滑雪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培训机构,须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体育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设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跨县区设立多个培训点,应在培训点属地有关部门申请设立。
十、附则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准入指引的要求和当地实际,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地区体育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记办法和工作流程。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陕西省“双减办”《转发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强体育培训机构的检查,依法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体育培训机构实施信用管理,强化行政执法、综合治理。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4日。在本设置规定施行前已设立的体育培训机构,须在2023年底前按本指导意见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届时仍未办理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体育培训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来源:长龙体育集团